一、《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新标准于3月1日执行
2017年新的标准出台,《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新标准从2017年3月1日开始执行,标准里面包含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措施项目等四章。
2017年是装配式建筑全面发展的一年,从整体规划到标准规范体系,从产业配套能力到建筑队伍建设,都将获得突破性进展。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紧跟产业发展的步伐,提早布局装配式建筑市场,提升装配式建筑的建设管理能力,方能顺应市场需求,获得长足发展。
二、2017年先参保再开工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今年2月,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到: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3月20日,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继续提高新开工项目的参保率,目前全国平均参保率为94.96%;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三、园林绿化资质取消
2017年4月13日,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四、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月施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制度、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共38条,针对我国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的问题,结合国际通行惯例,突出了以下4个方面。第一,突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特点,繁荣建筑设计创作。 第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激发企业活力。第三,充分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第四,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办法》将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五、2017推进装配式建筑并出台《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
住建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发布了2017年工作要点,其中重点提出了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四大措施,包括出台《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等。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提升装配式建筑产业配套能力;加强装配式建筑队伍建设,一系列新的举措都将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保驾护航。
六、2017年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启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文件,为加强对换证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2017年4月起陆续启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七、国务院将对失信企业取消资质及吊销个人执业资格
4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企业严重失信将被取消资质、个人将被吊销执业资格!
八、2018年1月1日起未实名认证不得参与招投标的项目经理认定
推行从业人员实名制。从2018年1月1日起,经实名认证的从业人员数据用于企业资质申报、参与招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认定等。
九、营改增再变革!
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企业减税,在过去一年中,有些企业不但没有减税,税负反而升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出台“营改增”政策改革10条,让企业更好地利用营改增达到最大限度的减负。针对“营改增”过程中企业出现的10个问题,一锤定音!今年5月1日后,正式施行营改增的新政。
十、财政部87号文连击全方位、无死角规范PPP项目!
财预[2017]87号文件强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金7月1日起预留比例由5%降至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下调了两个百分点。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十二、推进"四库一平台"建设,业绩补录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
6月21日住建部发文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业绩补录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
截止目前,我省已基本完成历史业绩补录工作,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于10月7日前登陆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平台核对前期录入的历史业绩信息,修正与实际不符的历史业绩信息。10月8日起,平台内保留的所有历史业绩信息将被锁定,由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核查。
十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或将被率先取消
7月17日,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中未再提及“工程咨询企业需取得相应资格”的要求,或将率先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发改委还明确,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照。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十四、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7月24日,住建部发文《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决定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五、招投标大变革!招标代理资格取消!
招投标改革大幕,依然徐徐拉开。进入2017年,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文件层出不穷,从今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就针对招投标的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最低中标价、工程招标范围、电子招投标等方面就做出了明确的指示。
7月31日受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组织市场主体、业内专家学者,就《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关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条款修订收集意见:1.取消招标代理资格。2.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后,政府和协会应从哪些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行业自律。
十六、物业管理二级及以下资质取消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在前两批取消230项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包括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规定的,由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被正式取消。国务院要求,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要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取消”建设项目环评单位资质管理,简化审批流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减轻企业负担,明确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就是说10月1日起,全国所有企业环评相关的申请、审核、报表等等费用全都免了!
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
十八、为实现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将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指明了招标采购电子化发展路径:
2017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2018年全面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与其他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2019年实现全国电子招标采购系统互联互通,全面发挥监管作用。
各地方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可以分开建设,也可以合并建设。到2017年底,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实现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将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十九、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工程监理服务模式
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结合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试点由建筑师委托工程监理实施驻场质量技术监督。推动企业资质标准与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要求适度分离,健全完善注册监理工程师签章制度,强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责任落实,推动建立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监理企业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建立健全监理报告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或终生不予注册等处罚。
二十、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例如:
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
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二十一、“外管证”被取消,企业改填“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可以网上填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根据该项制度的管理性质,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首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其次、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第三、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这是一个重大改革,是便民的一项好措施,也是李克强总理提出的“让政府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思想体现。
二十二、全面提出加强与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整体思路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五个部分具体十七条具体意见,全面提出了加强与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整体思路。
关于目前市场中存在的工程人工单价的问题,《意见》提出,要完善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市场形成机制。改革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贴近市场,满足市场实际需要。扩大人工单价计算口径,将单价构成调整为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性费用,并依据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及时调整人工消耗量。
工程款结算一直是施工企业非常关注的焦点问题,《意见》就规范工程价结算提出,要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研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备案与产权登记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采取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确保工程价款支付。
二十三、党中央与国务院发出“质量提升总动员”!
2017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专家表示,此次质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推动我国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释放“质量第一”的强烈信号,将积极推动我国进入“质量时代”。
这是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质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从6大方面提出总计30条具体要求。其中第一方面第三条、第二方面第八条、第四方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都对建筑业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二十四、住建部下发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
近日,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严查安全事故,强化资质处罚;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三、强调建设单位担首责,并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停止执业;五、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一律停工整改;六、强化信用惩戒。
二十五、《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九月二十五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二十六、国家发改委印发5个标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内容要求不加修改地引用
为进一步完善标准文件编制规则,构建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文件体系,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这5个《标准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十七、国务院发布“建设项目环保新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环保部门不在参与竣工验收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二十八、住建部: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确保工程价款支付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五个部分具体十七条具体意见,全面提出了加强与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整体思路。
关于目前市场中存在的工程人工单价的问题,《意见》提出,要完善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市场形成机制。改革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贴近市场,满足市场实际需要。扩大人工单价计算口径,将单价构成调整为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性费用,并依据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及时调整人工消耗量。
工程款结算一直是施工企业非常关注的焦点问题,《意见》就规范工程价结算提出,要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研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备案与产权登记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采取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确保工程价款支付。
二十九、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3]169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三十、工程咨询资质正式取消,发改委发布取消后监管措施!
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使工程咨询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2017年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正式取消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后,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推进行业自律;4、加强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5、建立不良记录并公开;制定国家标准加大政策引导。
三十一、税务总局:明年起,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实行一次备案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有关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三十二、取消园林绿化资质后,住建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今年4月,住建部正式发文取消园林绿化资质。近日,住建部又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对各地园林绿化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当中具体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招标文件内容、企业信用、企业业绩及相关人员、设备、资金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十三、五部委联合发文:不得强制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得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投标!
10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引起各方关注。有关建筑业方面的内容如下: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2、在招标投标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4、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5、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十四、住建部印发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多项条款大调整
近日,住建部、工商总局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2017版《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三十五、住建部发文: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
针对建筑工人存在流动性大、老龄化严重、技能素质低、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住建部日前出台“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等多项要点: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企业应当在工程造价中明确相关费用用于工人技能培训。
三十六、资质管理迎来重大变革:将由"事前专家审批"改为"告知承诺审批制度"!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需要经历申请、受理、审批、公示、公告和核查六步,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6个月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是对被审批人承诺的关于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2018年1月起正式推行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
三十七、国家发改委:“工程咨询”终身负责制,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正式发布。
1、在咨询成果文件上除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印章外,首次提出要加盖主持该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本人执业专用章。
2、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从咨询业务范围中去除,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逐步厘清了发改委和住建部的管理职能。
3、工程咨询业务从原来的31个调整到了21个,未再提资质要求。此前取得资质需要业绩、技术水平、装备、人员、管理等条件。
4、发改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调整为行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由发改委指导监督。
5、用资信评价代替资质管理,但明确资信区别于资质,并不具有市场准入的强制性。
6、减少了工程咨询单位等级划分,资信评价等级只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此前的资格等级分为三个等级:甲级、乙级、丙级。
7、发改委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再有具体的人数要求。
在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方面,工程咨询行业首先实现了突破性进展。资信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工程咨询企业的失信的成本增加。
三十八、淡化资质、强化信用,多省出台企业可跨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规定!
2017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将“优化资质资格管理”作为首要事项,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是建筑业改革的大势所趋,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的必然要求。在《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
今年7月、11月、12月,山东、江苏、河南三省已发文,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优化资质管理工作。